最近,"魯迅"商標又成為市場議論焦點。魯迅長孫申請在酒上申請注冊"魯迅"商標,被商標局駁回,隨后提出復審申請。認為其后代可以繼承和享有魯迅的名字"魯迅"使用權。
首先,我們認為其魯迅的后代并不自然而然地具有"魯迅"名字的使用權。按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姓名權屬于民事權利。但姓名權是否屬于財產權,目前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比較公認的是姓名權屬于人身權的一種,具有人身依附特征,而人身權通常是不能繼承的,也是無法繼承的。人身權可以由后人主張或者保護,也可以由他人保護。通常后代只對前人的財產享有法律規定的相應繼承權,但不能繼承姓名權和肖像權。不可否認,名人的姓名可能有商業利用價值,即所謂的"商品化權",但目前,我國并未對于商品化權的做出法律規定。由于姓名并不存在所謂的繼承權問題,因此,其后代就并不能自然而然的享有使用權或者獨占使用權。
其它,有關不良影響問題,可以從兩方面考察,其一,商標注冊機關有權對于商標是否具備不良影響或者可能具備不良影響做出判斷和相應的決定,其二,市場上明顯產生不良影響的,注冊機關又未注意到的,注冊機關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修改注冊決定,即撤銷注冊商標。
第三,不良影響并不會僅僅局限于姓名所有人的后代。一些文化或政治上的名人,如魯迅,毛澤東,用其作為商標,不僅僅可能會對于其后人有不良影響,而且,對于社會以及名人本人的名譽會產生影響。如果姓名的使用所產生的影響主要是對于社會或者姓名所有人本人的影響,則他人,包括其后人都不應當將其作為商標使用與注冊。
這樣,如果"魯迅"作為商標使用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務上,會對于魯迅或者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則不論是否是其后人或者經其后人同意的使用,都應當制止。
最后,筆者初步查詢,到目前為止,商標注冊機關并未允許在任何商品或者是服務上注冊"魯迅"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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