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關媒體報導著名的生產立邦油漆的公司在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永得麗"、"美得麗"涉嫌侵犯國內某化工企業在油漆上的"永得麗"、"美得麗"的商標專用權,被告到法院。本公司認為此案的定性涉及以下幾個問題(1)立邦公司的使用"永得麗"、"美得麗"的方式是描述性使用?(2)"永得麗"、"美得麗"商標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描述油漆的特點,是一個顯著特征不強的商標?(3)立邦公司的使用"永得麗"、"美得麗"描述性使用是否會造成公眾的混淆,以為其油漆來源于"永得麗"、"美得麗"的注冊人。如果第一個、二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而第三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則立邦使?quot;永得麗"、"美得麗"的行為估計不會被視為商標侵權行為。因為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直接表示商品特點的,注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如果"永得麗"、"美得麗"視為直接表示了油漆的"美麗"特點,則可能直接描述商品(油漆)的特點之一,而為描述油漆"美麗"特點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永得麗"、"美得麗"的行為,則可能屬于正當使用。另外,立邦公司的立邦商標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公眾或者消費者通常不會由于在其商品上使用"立邦"商標的同時,由于使用"永得麗"、"美得麗"而導致商品來源的混淆,以為商品為"永得麗"、"美得麗"的注冊人所有。從這方面考察,本公司認為上述案件判立邦構成商標侵權的可能性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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