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使用在葡萄酒上的"長城"商標注冊人中糧集團將北京某葡萄酒企業和江西某糖酒經銷商訴到北京市高院,稱其使用的"嘉裕長城"侵犯其"長城"商標專用權。本案所涉侵權是否成立?我們認為構成侵權的可能性大。其一,雖然"長城"作為處于公知領域的名稱,不能由一家企業壟斷在所有商品上的使用,但中糧集團在葡萄酒上注冊并使用上"長城"商標,其專用權應當受到商標法保護。"嘉裕長城"雖然可能來源于"嘉裕關長城",但概念上也是長城,特別是中糧集團的"長城"葡萄酒在市場上知名度很高,是我國三大葡萄酒廠家之一(其它兩家為"張裕"、"王朝")。因此,應當認定"嘉裕長城"與"長城"構成近似;其二,兩被告作為葡萄酒的生產與經銷企業,其對于使用在葡萄酒上的"長城"商標不可能不知道,因此,其使用"嘉裕長城"的仿冒"長城"的意圖明顯;第三,"嘉裕長城"已被初步審定公告(但被提異議)不足以支持其合法使用"嘉裕長城"而不構成侵權(即使"嘉裕長城"已注冊,也可以先申請撤銷其注冊,再訴其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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