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關《兔子彼得的故事》一書的商標糾紛越鬧越大。應所謂的商標注冊人的請求,北京市西城區工商局以商標侵權為由,對社科出版社做出商標侵權處罰決定,而社科出版社則對西城區工商局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濫用商標專用權,限制競爭案例,很有代表性。
《兔子彼得的故事》是一本在西方享有很高知名度的童話漫畫名作,以優美的文字與漂亮的圖形著稱。作者碧麗克斯波特(Beatrix
Potter)逝世于1943年,按《著作權法》的規定,其作品已過保護期限,或者說,其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出版。然而,該作品的原出版商將該書的作者姓名和作品中的插圖在中國作為商標注冊,試圖以商標專用權事實上阻止他人(我國出版商)出版《兔子彼得的故事》,并且以有償許可國內某出版社使用為名,事實上變相地實施其繼續其對于該作品的獨家出版權,屬于典型的濫用商標專用權,限制競爭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也嚴重地妨礙了我國出版商合法權益。
《兔子彼得的故事》的原出版商按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將《兔子彼得的故事》作者的名稱及圖中的插圖申請作為商標,其行為本身并無不當,如果不存在其它違反《商標法》的問題,也不與其它在先權利相沖突,應當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關鍵在于注冊人應當如何行使商標專用權,在于其商標專用權能否阻止他人對于該作品的出版發行,或者說其權利范圍是如何界定。按《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如果他人未經注冊人許可,將商標(作者名稱或插圖)作為商標使用在商品(書)上,或者作為商品(書)的名稱或者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則構成商標侵權,但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又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它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筆者認為,為出版《兔子彼得的故事》的書,而使用該書作者及該書插圖的行為明顯屬于為表示書的特點而使用該商標的行為,是正當的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因為作者的姓名和插圖是該書的有機和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商品(書)的重要特點,是描述或者表達該書的內容所必不可少的,因此不管是否作為商標注冊,則他人在出版該書時,使用其作者與插圖,完全屬于正當使用。《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是合理的,和其它民事權利一樣,商標專用權不是絕對的,是有條件的。商標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是以實現商標專用權為目的,而不應當超越此范圍,來達到其他目的,如維持壟斷地位,分割市場,或者改變、扭曲、破壞正常的競爭局面。利用商標權來達到其他目的超出了商標專用權保護范圍。可以設想一下,如果允許該出版商以作者姓名和插圖已注冊為由,就可以禁止他人在出版《兔子彼得的故事》時使用作者的姓名和插圖,一方面破壞了所出版的作品的完整性,不利于作品的傳播,另一方面也損害了作者的署名權。并且事實上達到了利用商標權來禁止他人出版已處于公有領域的作品,從而事實上不當地延長或者永久享有作品出版權的目的,明顯違反了《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其實《兔子彼得的故事》原著作權所有人的所謂主張商標權的行為并不是什么新鮮的事,早就被歐美等國列為濫用商標權的典型的壟斷行為之一。作為該書歐洲的出版商為何在中國如此主張其商標專用權,其用意是否真的在于保護商標權,或者以保護商標為名,行壟斷商品(書)的經營(出版)為實,恐怕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濫用商標權或者作品等知識產權的案件,在我國也越來越多,已經影響到一些當事人的權益和正常的競爭局面,反映出臺我國的《競爭法》或者《反壟斷法》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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