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一中院給出了答案。
原金塔縣良種棉收購工廠曾注冊了第1621110號“金雪”商標,后該企業合并于另一企業酒泉地區現代農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但未及時辦理商標的移轉手續。江蘇金雪集團有限公司就原金塔縣良種棉收購工廠注冊的第1621110號“金雪”商標,以注冊人終止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注銷該注冊商標申請,隨后,商標局向注冊人提出了答辯通知,酒泉地區現代農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做出了答辯,認為金塔縣良種棉收購工廠已合并于本企業,其所有權利應當由本企業承繼,并提交了相關法律文件,同時辦理了該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商標局在審核酒泉地區現代農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相關文件后認為:企業兼并、合并是否屬于企業終止,法律并未有明確規定,在有明確承繼人的情況下,該注冊商標不應當予以注銷,駁回江蘇金雪集團有限公司的注銷申請,同時核準酒泉地區現代農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對于該注冊商標的移轉申請。江蘇某企業對此不服起訴到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駁回了江蘇金雪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了商標局的決定。
評論:商標局和法院所做出的決定是正確的:(1)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企業之間和兼并、合并是否屬于原企業的終止,法律未規定的,并且企業有關權利有明確繼承人的情況下,在涉及當事人權利時,應當慎重處理,不應當簡單將他人權利撤銷或注銷,這樣對當事人各方都比較公正公平。當然,如果原注冊人終止,而商標確實無人承繼,則應當注銷;(2)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人終止后,一年內,他人可以向商標局得出注銷申請。該規定僅僅是指他人可以提出注銷申請,并不意味著商標局必然注銷被申請商標。不過,該條規定似乎不夠明確,易使人誤解,以為注冊商標在注冊人終止后一年內不辦理移轉手續的,必然會被撤銷。建議《商標法》在修改時,將該條規定改為“注冊人終止或死亡,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注銷申請,商標局經核實,確認無人繼承的,商標局予以注銷”;(3)從商標法的角度看,通常涉及到商標的確權(注冊)、商標的使用和管理、商標的保護幾個方面,其中的商標轉讓(移轉)、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等,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的并不涉及商標權問題的程序性事宜,是方便注冊人商標使用和管理起見,主要應當由注冊人或有關當事人自己承擔主要職責,商標管理當局應當盡量減小由于當事人使用不當,而施加過多的行政干預,一般只承擔備案(記載)的義務就足夠了,這符合同外通行做法和市場經濟規律,希望在將來修改商標法時全盤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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