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標案件的最終結果可能(1)在蘋果與唯冠就iPad商標權糾紛解決前,禁止iPad在中國大陸的銷售。(2)駁回唯冠的賠償請求。理由:<1>
唯冠是生產液晶面板的企業,不生產或者經銷電腦(包括平板電腦),唯冠雖然在計算機(即電腦)和顯示器上注冊了iPad商標,但并未將其使用在計算機(即電腦)上,如果唯冠將iPad使用液晶面板上,則蘋果公司的在與液晶面板類似商品平板電腦上使用iPad商標,按我國《商標法》規定,構成侵權當無問題,因此,禁止蘋果公司在中國大陸銷售iPad是合法的。
<2> 但商標侵權賠償是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潤或者被侵權人的損失,而唯冠在實際上并未在計算機(即電腦)上使用iPad商標。其次,有關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唯冠并未在電腦上使用iPad,更未生產平板電腦,因此,并未因為蘋果公司有使用而受到實際損失。個人理解因侵權所得利益,是指在侵權實施過程中,主要應當考慮利用他人商標的信譽或者知名度,所獲取的利益,而顯然蘋果公司在iPad,平板電腦上所獲取的利益并未是利用唯冠公司的商標的知名度。完全是自己商品的品質決定的。因此,這里的賠償不能簡單地按照蘋果公司所獲取利益來計算。
(3)如果唯冠注冊的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則會面臨撤銷注冊的可能.連侵權都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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