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馳名商標認定的一點不同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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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又認定了一批馳名商標,并對外公布。筆者認為商標局結合自己異議等案件認定馳名商標本身并無不當,對于商標是否具備馳名商標的條件,商標局有權根據調查、研究,得出自己的觀點,但是對外成批公布是否適當,值得商榷。首先,根據有關法規,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人民法院都有權在必要時認定馳名商標,而且,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認定、人民法院的認定都是結合案件的審查理的需要來認定的,并且商標局的異議裁定要受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也可以受到人民法院隊(北京一中院)的審查。誰認定的算數?可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結合商標的認定本身也是要受到法院的審查。換言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會的馳名商標的認定未必正確,可以被法院推翻。對于這樣的決定,在目前情況下,對外公布,給予公眾造成商標局的認定不可改變的錯覺。對外公布除了宣傳作用外,又有何其它意義?只能說是商標局在馳名商標的認定上還是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企業評"名牌"的需要。結合案件認定就可以了,有必要公開宣布?!又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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