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使用在面粉商品上的"雪花"商標所有人將國家工商總局與國家糧食局告到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兩者在認定"雪花"為面粉的通用名稱問題上,在實質與程序上都存在問題。據我們了解此案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1)"雪花"是否成為面粉商品的通用名稱?原因?(2)該注冊商標還有什么權利?(3)注冊商標轉化為商品名稱以什么為標準?由誰決定?(4)注冊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是否應當公告?是否應當通知權利人?是否應當給權利人申訴的機會?
(1)筆者認為,從"雪花"文字的實際使用情況看,"雪花"確實已從商標轉變為一種面粉的俗稱,其一,已有眾多企業較長期在面粉上使?quot;雪花"名稱,注冊人也承認此事實;其二,"雪花"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了面粉的像雪一樣的狀態,雖然還不能說其直接表示了面粉的形狀,該商標本身存在缺陷不可否認,從而造成"雪花"事實上成為一種面粉的俗稱。這是一種市場實際效果。
商標轉變成通用名稱其實就是商標由一家企業使用變成由眾多企業共用,并且成為某一種商品的通用名稱,這是一種事實狀態,不管造成這種狀態的原因是什么。通常商標轉變成商品名稱的原因有:A。注冊人放任商標侵權行為;B。客觀原因導致注冊商標不再能受到法律保護。"阿斯匹林"過去是德國一個企業的注冊商標,由于二戰原因,該商標被許多國家的企業使用,從而成為一種藥品的通用名稱?quot;雙寶素"本來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但由于最先使用人未及時申請注冊,導致公眾企業同時生產與經營"雙寶素",從而成為一種營養保健品的通用名稱;使用在錄像帶上的"VHS"原為日本一家企業的注冊商標,后來,由于"VHS"成為錄像帶的一種制式,這家企業事實上放棄了對于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后來也未續展。類似案例不少。
本案中,雖然除注冊人外的其它企業的使用,當初可能構成商標侵權,但注冊人均未及時采取法律措施制止,導致眾多企業都在使用"雪花",從而事實上放任"雪花"成為一種面粉的通用名稱。這也看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重要意義。
(2)該注冊商標是由"雪花"加圖形組成,注冊人仍然對于該注冊圖樣享有專用權,但是不能禁止他人正當地使用"雪花"文字。如果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與注冊商標完全一樣的文字與圖形,則仍然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可見,注冊人仍然對于注冊商標享有一定的權利,但受到很大的限制。
(3)商標是否轉變成商品通用名稱是由實際市場狀態或者實際市場效果決定的,是由公眾來決定的,注冊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的認定僅僅是對于市場實際效果的確認和證實。
(4)注冊商標轉變成商品通用名稱,也并不是太奇怪的現象,
國內外都有。但如何確認注冊商標已轉變成商品的通用名稱,并無程序性的規定,但從商標確權看,注冊需要一定的程序,注冊商標權的限制也應當有相應的程序,注冊商標是公開的,限制注冊商標權也應當公開。不過本案中,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對于國家工商總局和糧食局的意見進行司法審查,如果對,則確認,不對則改變。如此,可以視為在程序上可以滿足要求,也可以滿足注冊人申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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