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促進專利實施,推動技術和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管理。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為有償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三、市歸口業務主管部門和市專利管理局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專利管理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允許指定單位實施重要發明創造專利時,應協調實施專利的當事人雙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訂立應采用書面形式并使用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統一的技術合同文本。
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條款,由合同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約定,并應包括:
(一)專利號或專利申請號;
(二)專利申請、專利公布(公告)、專利批準的日期;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四)維護和保護專利權;
(五)實施義務;
(六)專利技術的改進;
(七)專利糾紛的處理。
專利申請文件、與實施專利技術有關的技術資料、實施專利的當事人雙方有關修改合同的往來信件等,可根據當事人協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后,許可方或中介方應到市專利管理局技術合同登記處申請登記,經審核認定,發給登記證明。當事人憑登記證明到銀行、稅務部門辦理提取專利使用費、獎金和減免稅手續。未經登記者,銀行不得支付專利使用費和獎金,稅務部門不予減免稅金。
七、當事人進行登記時,應填寫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表并提交三份合同副本,技術合同登記處匯總后上報中國專利局和北京技術市場協調指導辦公室備案。
八、技術合同登記處應按下列規定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進行審核:
(一)當事人的資格;
(二)專利權的合法性;
(三)有關專利條款的合法性;
(四)合同內容是否屬于專利許可貿易;
(五)合同中所規定的提取獎金比例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
九、技術合同登記處應按照《關于技術交易合同登記的若干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提高辦事效率。合同審核工作必須從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
十、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履行中發生專利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可通過協商或請中介方幫助調解。當事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合同中的專利糾紛的處理條款或事后達成的調處協議向市專利管理局申請處理。也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市專利管理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市專利管理局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一、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履行中發生非專利糾紛時,當事人應根據《技術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合同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三、本規定由市專利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并解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十四、本規定自1988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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